转让商业保理公司含批复一块、新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天津、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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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各地商业保理公司含法人股含批复含变更 周期3个月
操作流程:尽调公司、股权变更、拿批复、法人变更
付款方式:352付款方式
商业保理新设立的地区:广西、天津()按照各地市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来新设立*
批复:商业保理目前可以变更的地方:福建、浙江取批复、变更股权
执照:商业百里目前可以变更的地方:广东、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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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规定:商业保理试点的内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委员会(简称CFEC)在2013年3月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其中对保理的描述为,“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的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作出了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5]
“保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1)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理商转让由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保理商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户账);
代收应收账款;
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则将保理业务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3]。并且在其2013年7月修订的新版《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中规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通则中称为账款,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也指部分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
(1)销售分户账管理;
(2)账款催收;
(3)坏账担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