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全国各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转让或收购北京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上海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天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重庆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黑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辽宁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吉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河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河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湖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湖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或广东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山西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陕西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安徽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江苏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福建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广东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海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四川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云南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贵州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青海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甘肃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江西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内蒙古自治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西藏自治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转让或收购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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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牌照中介服务平台
转让民间融资登记或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有的地方含许可证、有的是金融局批复;目前客户委托我想想转让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牌照含许可证。
民间融资登记公司基本公司介绍:
某某民间融资登记有限公司、成立满五年左右、公司上面没有诉讼、也没有异常、目前有业务业务不多、随时可以清理、股东的意思是全部股权转让出去、客户那边包变更。
经营范围:在批准区域内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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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进行审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做好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处置的责任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一线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实行业务许可事项办理辅导制度。民间融资机构提出业务许可申请(含变更申请)及业务许可期限延续时,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辅导,出具辅导报告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实行主监管员制度。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主监管员制度,明确民间融资机构主监管员,并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掌握所监管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变更、终止、经营和董监高人员变更等情况;
及时向民间融资机构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管。
主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不得干预民间融资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权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将监管意见直接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并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