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经营的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转让全国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含法人股
切记本人所发、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 张经理
金融牌照中介服务平台 互联网小额贷 款牌照收转
转让一块全国的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目前没有在经营了、有诉讼、可以处理、对外投资没有、目前公司有担保、随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股权出质没有、公司还算干净吧!
目前市场上面就这一块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块是不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的、不转让法人股的话变更有点费劲、我们这边是协助你们这边来变更、其余的我们也干不了,我们就是一个中介。
切记本人所发、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 张经理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 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立足我区小额贷 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2021年12月1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 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小额贷 款公司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我区小额贷 款公司发挥金融“毛细血管”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共八章七十八条,对小额贷 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各项审批、备案工作进行了全流程梳理,包括:总则、审批事项和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材料、监管工作要点等内容。为:设立的条件及程序、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附则。《细则》结合国家、自治区对小额贷 款公司行业的新规定,结合我区小额贷 款公司监管和发展实际,强化对小额贷 款公司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进一步明晰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和监管边界,压实各级监管部门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一)总则。明确了《细则》的设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等。
(二)设立的条件及程序。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的设立须经批准;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东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须经过筹建及设立两个阶段。
(三)筹建。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的设立须经过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审批;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材料;对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及筹建期限。
(四)开业。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的开业申请须由拟设地旗县级监管部门提交,并经盟市、自治区逐级审批;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区外小额贷 款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变更和终止。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的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事项;相关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和流程;明确可取消经营资格的情形及相关流程,加强小额贷 款公司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对小额贷 款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营业场所及组织形式,变更放贷专户的相关流程及要求。
(六)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规定了小额贷 款公司的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禁止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对分公司、营业部的日常监管;对营业场所、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 款余额上限、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及分类、财务制度、业务统计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贷 款利率的相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