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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和金融监管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
我们认为,国际行业协会备忘录中关于终止净额结算在我国法律下存在不确定性的观点,是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不准确、不完整理解。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赋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破产前置审批权,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实践也表明,不可能出现国际行业协会备忘录认为的金融机构因个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突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或者由于突然进入破产程序导致非违约方无法行使终止净额权利的极端情形。
二是净额结算合同安排可以在风险处置阶段有序执行。依据法律授权,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以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风险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妥善处理未完成交易,保障交易对手合法权利,防止风险传染和外溢,降低处置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从风险处置实践看,净额结算协议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是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看,终止净额结算的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无冲突。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均支持抵销权,民法典合同编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通知》起草过程中,立法和司法部门均对终止净额结算表示了支持。司法部门认为,金融市场中的净额结算规则一贯以《合同法》关于抵销的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净额结算不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性规定,即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亦不能得出管理人有挑拣履行权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未有过否定净额结算合同安排的案例。
目前,我国净额结算立法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文均体现了立法层面对终止净额结算的认可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