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经营的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转让全国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含法人股
切记本人所发、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 张经理
金融牌照中介服务平台 互联网小额贷 款牌照收转
转让一块全国的互联网小额贷 款公司、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目前没有在经营了、有诉讼、可以处理、对外投资没有、目前公司有担保、随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股权出质没有、公司还算干净吧!
目前市场上面就这一块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块是不含法人股一起转让的、不转让法人股的话变更有点费劲、我们这边是协助你们这边来变更、其余的我们也干不了,我们就是一个中介。
监管法规
管理办法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