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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转让与收购吉林省不良资产管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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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     资产使用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     的     资产使用管理,按照企业     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     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     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行政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省级行政          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省级行政          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同时废止。 [1]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性     资产是     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     资产管理和监督,加强     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于2021年2月1日公布《行政事业性     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     资产领域的部行政法规,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条例》出台后,我厅相继印发《     省行政事业性     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     省省级行政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4〕6号)。此次针对     资产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     省省级行政          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与《     省省级行政          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     省省级行政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完整覆盖省级行政          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条例》要求,规范省级行政          资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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