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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贵州省证券期货牌照公募基金销售牌照转让
发布时间: 2024-01-22 22:23 更新时间: 2024-11-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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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文章,切勿转载或复制。如有需要,请与本公司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官网。)

客户委托我们平台转让一家某某证券有限公司、公司现在在经营。只不过是现在有这个想法想转让、价格没有报、原因这个牌照我是谈不懂、只能是我这边给您建群你们双方聊、我这边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原因就是证券牌照就没有成交过。

我这边也是帮客户找收购方客户直接和我说你们这边找收购方就行、我在这边也是哥中间人、好是你们双方对接!

请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产品说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如您对我们提供的服务感兴趣,欢迎通过合适的渠道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疑问。期待与您携手合作,共创!

 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股东:张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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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  信:1314653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