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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民间融资登记或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有的地方含许可证、有的是金融局批复;目前客户委托我想想转让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牌照含许可证。

民间融资登记公司基本公司介绍:

某某民间融资登记有限公司、成立满五年左右、公司上面没有诉讼、也没有异常、目前有业务业务不多、随时可以清理、股东的意思是全部股权转让出去、客户那边包变更。

经营范围:在批准区域内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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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组成。2.登记服务机构应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3.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4.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高于5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

5.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6.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7.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8.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9.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借贷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10.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

各市、州、县要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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