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牌照中介服务平台
转让全国保险公估牌照目前有三块(北上广)、转让区域性保险公估牌照(河北、云南、河南)
切记本人所发、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 张经理
保险中介服务型平台保险公估全国一共377块、保险公估牌照那会分有限和合伙、类型分全国和区域、保险公估多年的成功、一般客户收保险公估的话是要么有检测场或者是自己出来想从事这块业务还有的就是保险经纪公司、还有一种是有投资方收完做业务、大部分收完做业务
转让北京全国保险公估介绍:
保险公估:注册资本金200万、成立年限十年左右、有分公司自营没有外包、有过处罚、没有诉讼、公估师全部换给过渡期
转让上海全国保险公估介绍:
保险公估:注册资本金200万、成立年限十年左右、没有分公司、没有处罚、没有诉讼、公估师全部换给过渡期、托管金保证金注册资本金都在账上置换
转让广东全国保险公估介绍:
保险公估:注册资本金200万、成立年限十年左右、没有分公司、没有处罚、有诉讼已处理、公估师全部换给过渡期、托管金置换
目前,保险经纪公司不能作为代销机构代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答复时间: 2022-09-09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请问,现《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九条,关于经营条件业务备案要求“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有2名以上公估师……,公司形式有保险公估人,应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 此条款是否仍现行有效?保险公估人仍要按此条件注册公司?谢谢请回复
留言时间: 2022-09-01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 )(以下简称《规定》)现行有效。《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答复时间: 2022-09-05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此条款中的“董事长”是否包括“副董事长”?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兼任副董事长时,是否需要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留言时间: 2022-08-16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中的“董事长”指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包括其他董事。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可免予重新核准。
答复时间: 2022-08-18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和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询的到?
留言时间: 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