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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请问(1)保险集团对非金融类企业25%的持股限制是于直接持股,还是包含间接持股? (2)法规法规定的“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是否有细化的标准? (3)若在法规出台前已经出已经出现保险集团对对非金融类企业持股比例超过了25%,是否需要整改?如需,整改的预留期限是?

留言时间: 2022-06-10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8条规定的“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其中:一是25%的持股比例限制包括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二是“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等情形。三是《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保险集团公司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需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整改。

答复时间: 2022-06-16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去年9月下发的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37号)中涉及第十五条第(一)点中的”近一年“的详细解释口径是指材料递交之日往前追溯一年么? 举例说明,21年9月存在兼任情形,于21年10月进行了整改,22年3月1日提交资料,是否需要追溯至21年4月1日开始查看兼任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按此例子不符合规定,不能设立新机构。

留言时间: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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