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转让青海省金融服务外包牌照转让、2024年转让青海省金融服务外包公司转让
| 更新时间 2025-01-31 07:00:00 价格 50000元 / 件 金融服务外包公司 包尽调 含三项 包变更 全国各地 包银行 联系手机 13146538111 联系人 张文海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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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为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
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受监管实体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有时被称为“转包”)。
受监管实体将外包的原则运用到具体的外包业务时,应考虑以下问题:,应根据外包业务对受监管实体业务的重要性来应用。第二,外包实体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附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当需要对附属实体运用外包原则时,可做适当修改,使其体现出集团内部外包业务风险的差异。第三,服务商是否受独立监管当局的监管。
按此定义,外包不包括购买合同。此处“购买”被定义为:从供应商取得服务、货物或设备,但买方不转移与客户有关的财产权信息或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受监管实体是指由监管当局授权从事受监管活动的机构。本文提出的原则即是针对这样的实体。
外包服务商(或称服务商、第三方),是指代表受监管实体承担外包业务的实体。
监管当局是指所有授权受监管实体从事任何受监管业务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管的机构。
指引原则概述
联合论坛制定了九条指引原则,其中前7个原则涉及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义务,后两个涉及监管当局的角色与义务。以下是对这些原则的概述,后文的第九部分将有详细阐述。
从事业务外包的受监管实体应制定全面的政策以指导评估是否及如何进行业务外包。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外包政策及有关活动负有责任。
受监管实体应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程序以指导外包业务及与服务商的关系。
受监管实体应确保外包管理既不能影响履行对客户及监管当局的责任,也不能损害监管当局的监管效能。
受监管实体应尽职选择外包服务商
外包书面合同应包括有关外包管理的所有重要因素,如权利、义务与各方预期等。外包关系受此书面合同制约。
受监管实体与服务商应建立应急计划,包括灾害恢复计划及备份设施的定期测试计划。
受监管实体应采取措施,确保外包服务商严守受监管实体及其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故意或无意对未授权人士泄露。
监管当局应把外包业务作为对受监管实体评估的组成部分。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受监管实体履行监管要求的能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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