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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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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全国首部地方调解条例出台

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推动调解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连续7次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向全国推出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人民法院联合探索对13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实行调解程序前置等。5年来,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余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深入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国家充分肯定的制度创新提升固化为法规,黑龙江省司法厅在省人大的大力指导推动下,在全国率先开展调解地方立法工作。2020年,《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立法项目”。2021年以来,《条例》连续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立法项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专班,开展了立法调研、座谈、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系列工作。8月31日,《条例》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次审议。11月2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6章65条,包括:总则、调解类别、调解员、调解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规范了调解组织。细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范围、备案制度、场所设置等具体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权责、主体、范围、程序等;规范了行业性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资 质以及收费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司法调解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职责及诉调、检调等对接机制。二是规范了调解流程。对各类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明确了调解员条件。对调解员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准入条件、专职调解员配备、行政调解员聘请以及调解员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调解保障与监督。对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回访监督、调解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信息化建设、调解员罚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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