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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转让甘肃省金融调解中心牌照转让、2024年转让甘肃省金融调解中心公司转让

更新时间:2024-11-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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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性调解等各类调解形式,大限度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调解组织设立程序和调解工作流程等制度缺失。解决了商事调解法人身份、收费规范等问题。《条例》在明确调解工作指导部门、确立调解协会管理和监督职责、调解组织委托鉴定和中立评估、未调解成功案件无争议事实确认、人民法院授权调解组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原文

章 总则

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行业性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调解,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说服、劝导、解释、沟通、释法析理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

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加强工作统筹,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全省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推广在线咨询、线上调解等服务,推动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接共享。

第七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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